网信办 8 月 25 日公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共计十三条。第一条至第三条,对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第四条,对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进行安全评估作出规定。第五条,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作出规定。第六条,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用户自律作出规定。第七条,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干预舆论作出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加强用户管理作出规定。第十条,对建立公众投诉和举报制度作出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十三条,对公布实施作出规定。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里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评论实名制”,要求网站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微博宣布,9月15日前需要完成实名认证,不然就没法发布微博或者评论。对于中大型网站来说,这意味着每位用户必须提交验证一个手机号码才能注册账号,但事实上中大型网站一直都是这样做,其实影响不是很大。

        那么跟帖评论实名制有什么利与弊呢?


     跟帖评论实名制有利于:

        1、恶意攻击,极端言论,虚假言论会变少。网络实名制能帮助参与者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从而遏制网络暴力,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由于是实名的,尤其是对于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专家而言,他们对自己所发表的意见看法观点,都会非常慎重,力求真实,不敢乱传错误不实的言论和信息,更不会去恶意攻击诽谤别人,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算是一种自律,对于暴力流窜的互联网环境净化是有力之举。

    2、有利于增加网络发声者的公信力。如果在每一个自媒体平台上都是实名认证,附有个人照片、单位、姓名等真实信息,会使得粉丝或者读者们对笔者的发言有先入为主的信任感。

    3、实名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一种自我保护。匿名通过网络自媒体平台发表观点和建议,自然免不了在与其他人意见相左的时候引发网络论战,这时候实名制就可以让参与论战的各方至少会碍于身份而更加克制,让论战始终保持在辩论的层面,不至于升级到“骂战”。

    跟帖评论实名制的弊端:

       1、有些实话也不敢说了。因为,网络实名制会让批评ZF,针砭时弊的普通网民产生恐惧感。由于担心报复,大部分的批判者不再敢批评ZF。其结果是政府很难听到民众真正的声音,作出错误的判断。网络实名制会给揭发贪腐的人让带来危险!网络实名制给被揭发的贪腐官员利用公权力报复揭发人、销毁证据提供方便。同时,当一个人想要揭发贪腐官员时,网络实名制会让他产生恐惧。他有理由担心自己或者家人受到被揭发贪官的报复。被揭发的贪官职务越高,这种可能性越大。到头来,贪官还没有被办,揭发人就先给贪官给办了。而且,贪官可以利用公权力,迫使揭发人交出证据的来源,从而彻底消除他的贪腐证据。因此,网络实名制将大大减少网络揭发贪腐官员的事件,从而堵住了目前唯一有效揭发贪腐的途径。

        2、为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提供了条件。主要就体现在个人信息可能遭泄露,个人隐私容易被侵犯。

        3、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从企业角度来看,实名制的实施加大了企业对用户身份信息管理的风险和负担。目前,利用公民身份信息实施犯罪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攻击企业网络信息系统来获取用户身份信息等非法手段来实现的。因此,为了保障用户的身份信息安全,企业不得不加大投入。而一旦出现了所谓的信息泄露问题,企业也将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下为《规定》全文: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